早在新石器时代,境内就有人类活动。战国魏惠王十九年(公元前351年)建稒阳城,西汉设稒阳县,东汉废。固阳县名由古稒阳而得。秦为九原郡地,西汉为五原郡管辖,北魏时属怀朔镇,隋为突厥汗国所辖。唐时,先后设燕然都护府、安北都护府统辖此地。辽代归西京道云内州,金代属西京路云内州,元时为大同路云内州辖地,明朝时为蒙古茂明安部据之,清初为蒙古游牧地。乾隆以后,随着大青山以北地区放垦,此地大部分商民、垦民属萨拉齐厅管辖。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武川厅和五原厅建立,境内大部分商民、垦民属武川厅管理,西南部为五原厅东乡,东南部仍属萨拉齐厅管辖。民国八年(1919年),为适应垦务需要,置固阳设治局。1926年,改为固阳县,隶属绥远省。1937年11月初固阳被日伪军侵占后,归属伪蒙疆政府巴彦塔拉盟管辖。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恢复旧制。1949年9月19日和平解放,于1950年3月成立固阳县人民政府,曾一度划归包头专员公署、绥中专员公署、萨县专员公署、集宁专员公署及乌兰察布盟、包头市管辖。1958年废县改区,归包头市。1963年复归乌兰察布盟,1971年改隶包头市,至今未变。
固阳子女欠债,父母偿还???
成年子女欠债,父母是没有责任偿还的。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对于其个人债务应该自己来进行承担,是要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的,当然父母如果是自愿代为偿还的,法律予以准许,这属于个人的自愿行为。或者是存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那么父母才有责任来进行承担。如果该笔债务中,父母是保证人或担保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父母偿还债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欠付的债务,如果该子女没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可以偿还或者不足以全部偿还;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子女去世,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亦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但是如果孩子是未成年的,欠下的债务也是符合自己行为能力的,由此欠下的债务父母需要承担,因为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如果孩子成年了,则由孩子个人承担。除非儿子死亡。
子女欠债父母是否有责任偿还,要分情况,具体如下:
(1)是未成年子女的债务,由于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在未成年人他本人没有财产可以偿还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有义务替子女偿还债务;
(2)是子女已经成年,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没有义务和责任要替子女还债;
(3)如果成年子女已经死亡但生前又有债务未清偿,如果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则应当用遗产来清偿子女生前所欠的债务,但是清偿债务应以子女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